我因为患精神障碍疾病去年10月送进精神病专科医治,才送进医院3天时间,就在医院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大腿股骨头游离性骨折。
受伤当时医院没及时告知于我具体情况,过后3天,我母亲出现严重的活动受限和尿潴留。
才进行转院做进一步检查,后来通过x光射检查,才知道骨折。
后几经周折才联系到做手术治疗的医院做治疗。后几经周折才联系到做手术治疗的医院做治疗现在已出院在家休养,在以上的治疗过程中,当事医院垫付了治疗费用,并支付过9千块钱(我母亲受伤以来的生活费),在我母亲受伤以后我及我的家人3人轮留在医院护理一个月,当事院方至今为止不给我们个说法。
请问我们能向当事医院争取什么权益?应该怎样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