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立案时被告名称是正确的。本案一审立案时被告名称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后被告名称变更了。
案子又经历了二审和重审。案子又经历了二审和重审重审时达成调解。案子又经历了二审和重审重审时达成调解由于原告和法庭均不知道被告名称已经变更,民事调解书写入的被告名称是变更前的名称。
执行时才发现被告名称变更。执行时才发现被告名称变更这种情况应该裁定更正被告名称,还是要再审?请指教。
原审法官说需要再审,理由是被告名称是在重审前变更的,重审时原名称已经不存在了,这是民事主体改变。
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