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杜果香于2006年被大同县信用联社原中高庄信用社冒名贷款10000元,2009年3月31日打清了该贷款又冒名贷款50000元,我于2018年买房贷款时不能贷款才发现,云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信用联社赔尝10000元承担诉诉费1050元,现大同市中级法院判决我妻子承担诉讼费,没有赔偿,请问这样判决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