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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文件与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说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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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7756什么是编号?

菏泽市政府文件与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说法不一致

我们工厂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频临倒闭的现状,工厂设备基本都处理掉了,大部分员工失业,只有极少数人员上班,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没能力再为员工缴纳本应属于工厂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去年员工退休时由于工厂应交的部分欠 劳动保障局的养老费用、医疗费用等不给办理退休。没有办法,工厂领导让应该办退休的人员暂垫付工厂应该缴纳的那部分养老金及医疗保险,补齐才给办理退休手续。

我们退休的员工应该交的保险都交了,该办的手续也都办理了,为什么我们就享受不到国家给予我们退休人员的待遇呢?

东明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与的答复是,工厂欠劳动保障部门费用(工厂没有给现在的在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菏泽市政府的文件退休人员暂不能享受个人账户的医疗费用。这合理吗?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待遇,待单位补缴欠费后划入个人账户。

这两个文件说法不一致,应该按那个文件执行。

东明劳动保障局是按菏泽市政府文件执行,我们退休人员该怎样办?退休前我们相应国家政策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休了我们却享受不到我们应该享受的待遇。我们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fa214764...山东
[咨询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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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张英怀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938537982
积分:279
]
回答时间:2019-01-17 15:39
张英怀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执行。
广泛从事金融与资本领域法律事务,包括银行业务,项目融资、收购重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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