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8月份我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该院2018年8月 16 日予以受理,受理后一直没收到立案通知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案后,应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同时,通知被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我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去咨询,该院告诉说过完年再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