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30年前,借给村委大队,4.5万元,用于架电线,架设变压器,修路,后来我父亲一直要钱未果,借条也丢失了,但有当时的老村会计,和参与修路,架设电线的群众,总计18人(还有其他人已经过世了),联名写下当时确实是借我父亲钱修路架设电线,并签名按手印。
现在我父亲诉讼直法院,一审判我父亲胜诉,村委大队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昨天再次开庭,以前的证人不敢作证了,毕竟民不与官斗。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这次还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