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9月13日入职公司采购员岗位,直至2013年8月。调岗时与财务室负责对账的出纳清账,并结清款项。8月后调岗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伤、人事、后勤等外围工作。事情源于公司财务2014年1月18日通知我,说本人在任采购员期间(2012.9到2013.8)欠款三万余元,要求本人对账尽快偿还。以下是本人对此错款进行的陈述:
1. 本人在任采购期间,先借款后以实物票据还账。2012年与出纳多次对账,金额并未出现错漏。
2. 公司叶总谈话,出纳说2013年春节时未对账,后经本人反驳,并找出2013年春节对账并有退款,有签字为证。
3. 出纳与我对账用的并非公司现金日记账,这个本人并不清楚,因本人不懂财务。既然此账不能作为依据,属无效账目,为何从2012年一直对到2013年。且说出纳工作经验不够,而两位财务经理也并未提醒此做法的不合理及后果严重性,事后也没有通知重新对账。
4. 直至发现错账日是2014年1月18日,主办会计张春与我同年同月入职,如2012年账目发生错漏,2013年年初就该通知本人将错账重对,而不是拖到2014年1月中旬。时间长达16个月,做账未发现账目错误,时效性导致我主动变被动,无法还原当时账目情形,直接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
5. 本人调岗之时,已在财务室出纳处对过账目,出纳退款壹仟余元,当时财务4位都在办公室,并非出纳与本人的个人行为。
6. 因本人调岗后,现金流水账已删除,账目无从核对。现目前公司账面证据显示我欠款,从账错到发现日,一年之余。而本人终因账目时间过久,最关键的证据已不复存在,这是错账的根本原因。事已至此,天森公司财务工作的疏漏,对错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届时本人定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7. 公司出现的错账,事发前本人并不知晓,另本人辞职与此账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