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春盛科技开发服务公司与市电子工业局签定合同,租赁电子工业局两间办公房作为营业部铺面,租赁期限为三年。
当年8月,租赁开始。当年8月,租赁开始次年4月,因营业部经营不当,关门整顿。
营业部负责人李广外出联系新的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李广外出联系新的业务5月,电子工业局决定自己开办服务公司营业部,几次去人,去函,要求春盛科技服务开发服务公司终止合同,均因李广不再而未果。
6月上旬,电子工业局最后一次书面通知春盛科技服务公司,声明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那两间办公室自用,并自己动手把春盛服营部的留存物品搬至他处代为保存。
6月下旬,李广回来一看,营业部已不复存在。6月下旬,李广回来一看,营业部已不复存在几次找电子工业局商谈,要求继续租赁,未得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怎么写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