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已交给租赁方原件)——今收到xx交xx地方的门面定金一千元整(1000.00元),其中门面年房租金捌仟元整,押金贰仟元整。
从本月20日计算房租,时间和交付。从本月20日计算房租,时间和交付下欠房租和押金玖仟元整,并交清余款,否则视为违约,按百分之三十赔偿。
xxx (本人的签字) 2017年x 月x日(没有双方的合同)。
然而,按照以上约定,余款到期后,对方以种种理由迟迟拒不支付房租和押金(有多次通话的录音),对方租赁经营近两个月后,悄悄搬走,至今没缴钥匙,下欠水、电费(有水、电部门欠费的原件),窜通法院人(租赁方女的称呼其所谓的“哥哥”)出歪主意,请假证人出庭证明:钥匙还我了。
当庭,法院主审法官同情对方是女的,生活困难为由,提议调解,本人要求:同法官的面把钥匙缴出来后才同意调解,对方不认账缴钥匙。
今天主审法官找我谈以:没有双方的生效合同和收条上没有租赁方的签字为由,准备判我败诉。
请问:以上事实租赁关系,有发条吗?法院还有真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