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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1月份和现任妻子在香港登记注册结婚,她是香港身份(长期居住在内地福建晋江),我是贵州贵阳本地。
2016年10月,因订婚,支付女方8万元人民币糖果酒水钱以及12万元三金首饰钱。
因性格严重不合,2017年5月女儿出身后至今一直分居。
前期女方家人提出一次性支付女儿20年抚养费才同意离婚,我个人认为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工作收入支付扶养费用。
4月份我向女方提出去办理离婚,但女方喊我慢慢等。
本人在贵阳有一套房产,是婚前财产。本人在贵阳有一套房产,是婚前财产本人想委托律师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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