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单的刮碰,对方车辆碰撞前就有车损,右前叶子板有个坑,车胎有鼓包,车损处正好碰撞的我,交警认定我全责,我怀疑对方碰瓷,但没有证据,只能赔偿,走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对方车主在车辆定损期间未通知我到场定损,也未通知我车辆维修方式以及定损价格,我也并未看到《车辆定损报告》以及在任何有维修方式以及定损价格的纸上签字确认。
在车辆修好以后,才通知我车辆维修方式和定损价格(注:定损价格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当时我对车辆维修方式以及定损价格有异议,过后也向保险公司投诉了,要求重新定损但保险公司不予理睬,保险公司也未支付保险金。
近日对方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维修费用,由于未起诉我,我做为当事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庭审期间我也提出对车辆定损的维修方式以及维修费用有异议,在车辆定损期间未通知我以及未取得我的同意确认,要求重新定损。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是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定损是否合理合法?在我(投保人、被保险人)车辆定损有异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支付对方的维修费用?如果保险公司赔付对方维修费用,那我(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车辆定损有异议,还有何法律效力?如果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对方维修费用,我是否有权利上诉?或者我应该起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