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手机咨询 > 

罪犯张某做为公司法人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72906什么是编号?

罪犯张某做为公司法人

罪犯张某做为公司法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四年半,我通过与张某公司及第三方鉴定借款合同,把钱借给第三方,而在刑事判决中,钱让张某退赔,我起诉第三方也胜诉,现第三方以钱让张某退赔,属于刑事范围第三方没有偿还义务为由提出再审申请,请问我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再审会支持谁?这个钱公安机关一分也没有追缴来,是让张某还呢还是我起诉的第三方还钱?

[此咨询来自于“手机法邦网”]
咨询者:fa214763...手机咨询
[咨询时间:2017-12-25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7-12-26 09:38
赵井燕
第三方具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你应当申请执行;张某具有退赔义务,应当追缴。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依法维权,伸张正义。--赵井燕律师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律师法律服务。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