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我在公司上班被人用石头饰件砸伤头部,住院88天,当时有把打伤我的人抓去派出所,第一天的医疗费用时打伤我的人的女儿出的,当天晚上,他女儿想我们赔礼道歉并承渃负责以后的一切费用,我老公就同意放人出来,把人放出来后,对方就翻脸不认人,讨回东北了,今年社保局起诉他赔偿医药费,社保局胜,现在他在我住的地方起诉社保局。
法院把我当成第二被告,我该怎么写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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