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公职人员)经他人介绍为一企业老板提供贷款担保,第一次说是新贷款,在企业老板和信贷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我朋友出于对老板的信任,在信贷员的要求下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完字和按印就离开了。
后来老板付息后经过多次转贷,我朋友因已为老板提供担保,就这样多次在同样方式下签了字和按手印。
现在老板没有付息还款,债权人已起诉我朋友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却不是企业老板而是当时在企业打工的农民,担保的贷款也始终是偿还以企业工人为“名义借款人”而实际被老板使用的借新换旧,借款合同和借款申请资料内容是信贷员和老板编造的。
请问我朋友应如何承担责任?债权人是否也有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