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年底买的房,当时三方有签定合同,合同上注明原业主”银行放款15天内“交房,后经三方口头协商,过好户银行审批通过一个月交房。七月初银行货款审批通过,原业主7月底交房,因现在货款收紧,原业主到现在还没有收到尾款。结果原业主找买方要求补偿这几个月她在外租房的费用,一直到收到尾款时。
有以下问题请帮忙解答:1、最初合同上有注明交房时间,但后面三方又口头协商了新的交房时间,请问口头协商是否有效,因为房子不是抢过来的,是协商后自愿让出的。现在业主找要房租是否合理?
2、业主说不给房租她要搬回来住,现在房产证是我的,银行审批已经通过,如果她强行搬来,是否可以报警说她扰民?
3、如果原业主为这点小事起诉,谁的赢面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