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正常回单位上班,单位以部门裁撤为由让回家待岗,还让签署了一份待岗确认函,当时由于自己的工位也没有了,单位也说过两三个月有岗位了再通知回来上班,然后就签字了,待岗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要求单位哺乳期期间按合同标准发工资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