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邻居的房子是南北前后,邻居房屋在南,我家房屋在北。
后被邻居私自违规向南扩建搭建房屋,并且邻居家自过年以来陆续私自堆积固体物,并将其紧挨我家房屋北墙垒砌"基地"建造,我家多次制止均无果,后经村委会以及办事处多次调解也无任何结果。
为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拆除向南违规扩建的建筑,恢复至规划原始状态,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将私自堆积的固体物搬除,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但法院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说这是土地所有权争议,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让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以这理由拒绝审理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