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9年美国某地方法院受理美国公民告中国政府案,向中国政府发出传票,指明中国外长收,并规定了答辩期限。中国外交部拒收传票并将其退回。美国法院于1982年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败诉。诉讼理由是,原告于1911年购买了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于1938年停止付息,本金于1951年到期未付,中国现政府有义务支付。
根据案情和国际私法原理,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2)我国外交部拒收传票是否正确,为什么?
(3)我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2、我国某外贸公司甲与意大利19岁的商人马克在南京订立一份商品进出口合同,马克为供货人。在交货期间,合同商品的价格暴涨。马克若履行合同,将遭受重大损失。为了不履行合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马克向甲公司表示,按照意大利法律,他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公司即向南京的法院起诉,要求马克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案情和国际私法原理,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的基本问题和法院解决此问题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分别是什么?
(3)我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4)法院对马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5)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