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的受害者遭人毒打后,住院治疗,行凶者自己躺进了妻子上班的医院,受害者朋友王*前去要求行凶者协助治疗,反遭他的怒斥,气急被坏的王*扇了行凶者一耳光。
受害者出院后,开庭审理,受害者只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务工费2.9万元,而务工费因受流动打工无法开据证明自己职业,致使法院以证据不足按农民收入计算,导致出现所要赔偿和法官计算标准相差8000元,法院以此为由,让行凶者多拿八千元和解,无知的受害者糊里糊涂答应了。
事后法院同样接受行凶者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是原受害者两倍。
我有三点质疑,第一,哪条法律拿钱能解决故意伤人一级轻伤(接近重伤)刑事?这样的话杀人放火随便给点钱就解决了?我们穷人是不是任人宰割?第二:同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了,法院难道能二次受理由行凶者提出的民事反诉?第三:受害者不懂法,只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务工费,难道法院不懂法?为什么法院不提出让受害者做伤残鉴定?为什么不按国家刑事赔偿计算赔偿费?有何应对措施,上次调节有效吗?受害者能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吗?受害者能针对行凶者提出的民事反诉进行反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