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有两名主犯的立案决定书,并已于2014年判决服刑,现我一亲属被公安局指证为该案另一主犯,以前两名主犯的立案决定书作为我亲属的立案决定书,但此立案决定书以及主犯的起诉书、判决书中均未提及我亲属,现在亲属已进入审判程序,请问这个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在此期间办案机关获取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在法庭上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