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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轮奸的判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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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轮奸的判刑问题

杨某(男21岁)、潘某(男16岁)、吴某(男17岁)、彭某(男15岁)分别骑车带

李某(女16岁)、田某(女16岁)从初中学校带到离学校有5公里的地方玩,李某是杨某的女朋友。

当天天快黑时,杨某、吴某欲对李某,潘某、彭某欲对田某分别实施强奸,但田某跑掉并在途中报警,李某已被强奸。

第二天警方才到学校找李某调查。第二天警方才到学校找李某调查并到案发现场提起各种证据(卫生纸团)和李某到医院提起分泌物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吴某所留的dna.其余人未检测到。

而且五人的笔录中,先后强奸顺序都不一致。而且五人的笔录中,先后强奸顺序都不一致试问潘某现在被法院判10年,井凭他们的证人及证言和自己的供词都可以这样判吗?(本人认为没有铁证的dna)。

咨询者:贵州
[咨询时间:20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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