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尊敬的各位律师大家好,以下的问题还劳烦业内人士能给予指点迷津,本人不盛感激。
我与女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
中间我们去领过结婚证,但是在婚检的当天,体检出本人患有不适宜结婚的传染性疾病,当时对女方也没有隐瞒她也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如期举行了仪式。
仪式后我们同居住到一起大约3个月左右的时间,其他时间我一直在外面工作。
因为有了这一层的隔阂,加上性格上的不合,今年的7月她提出不过了分手,但是彩礼钱5w,婚礼仪式前我方全款买的车10w(落户在女方名下)以及后期仪式后,她从我手里拿走的5w(结合娘家的陪送想一起存起来10w),这些东西她一样都不想返还,她们家一方坚持全是因为我的原因,错全在我这边,所以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请问针对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主张相应的返还部分我应追回的东西吗?拜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