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我们4同学(湖北省浠水县人)帮另一同学彭某(借款人)在他亲戚裴某(原告)处担保借了30万,当时扣除利息现金只给了28万,我们在担保(手写)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彭某在裴某(原告)处还钱我们也跟去了几次,2014年的时候我们四人都问过多次彭某这笔钱还完了没有,彭某回答我们都是说还完了。
2015年9月21日,彭某突然跑路了音讯全无,裴某在县法院拿出了彭某打的55万借条、55万的借款(手写)合同、55万的银行取款凭证、还有我们当时签的保证合同起诉(县法院01540号案)我们称,彭某在他那里借55万分文未还,连本来息95万。
我们知道这是修改合同诈骗,当时在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
于是,我们四同学用了大半年的时间自己找寻证据和找寻彭某(彭某逃跑后影讯全无,始终找不到),我们找到了另外些许证据:1、(原告)裴某的前妻瞿某承认收到彭某(借款人)的现金还款多次并且开了收据给彭某(在县公安局做了笔录);2、开车陪同彭某去裴某(原告)处送现金还款的证人证词三份;3、2015年2至8月彭某开通手机银行打款记录(2至7)每月还2.4万,8月1万,共13万;4、我们四同学中的童某(担保人之一)2013年7月3日亲眼见证现金交付过程及现金存在童某银行卡上的(2013年7月3日)28万元存款凭证。
县法院2016年8月开庭审理并判决我们4担保人还款72万(因为借款人彭某外逃,其现金还款收据我们无法拿到,法院以我们拿不出还款收据判决,55万连本带息减去银行还款13万)。
事实上我们知道这笔30万的借款就是高利贷,当时彭某骗我们说只有3分的利息,只借3个月,扣除当月利息现金只给28万,案件到此我们准备了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们收到判决书后,在县法院大门口无意间遇见裴某(原告)起诉另一借款人姜某(县法院01754号案),发现01754号案裴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也是55万元、时间也是2013年7月3日,更重要的是取款凭证竟然是同一张(聊天后才听说姜某案件也是诸多违法,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姜麦的清白,此案已经在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中)。
01754号案件比我们早几个月判决,是在我们县洗马镇法庭开庭审理的(这里插问下,原告裴某、被告姜某都是我们县城人,按说应该在县法院起诉立案,跑到乡镇法庭去起诉立案符合法院程序吗),01754号案开庭的时候这张55万元取款凭证是原件,但是现在法院档案室的是复印件,原件跑到我们这个案子(01540号案)里来了。
我们于是又跑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回复我们说是法院的证据瑕疵,还是不能立案。
但是我们判决书上明明认定这张取款凭证是直接证据。
请问原告一张55万元的取款凭证“重复使用”和“重复立案”,一笔现金取款在两件不同案件(01754、01540)庭审笔录和判决书里作为直接证据分别在不同地点交付,此“一女嫁二夫”行为是否够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