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2013年7月3日我们4同学帮另一同学彭某在他亲戚裴某处担保借了30万,当时扣除利息现金只给了28万,我们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我们也陪同彭某在他亲戚处还了钱。
2015年9月21日,彭某突然跑路了音讯全无,他亲戚裴某在县法院拿出彭某打的55万借条、55万的借款合同、55万的银行取款凭证、还有我们当时签的保证合同起诉我们称,彭某在他那里借55万分文未还,连本来息95万。
我们知道这是诈骗,当时多次找县法院法官反映真实情况并且在公安局报案。
后来,公安局也调查了相关人:1、裴某的前妻瞿某承认收到彭的现金还款多次并且开了收据给彭;2、开车送彭某还钱的证人证明;3、2015年2至8月彭某开通手机银行还款记录每月还2.4万共13万。
但是最后公安局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县法院2016年8月开庭判决我们4担保人还款72万(因为借款人彭某外逃,其现金还款收据我们无法拿到,法院以我们拿不出还款收据判决,55万连本带息减去银行还款13万)。
事实上我们知道这笔30万的借款就是高利贷,当时彭某骗我们说只有3分的利息,只借3个月,扣除当月利息现金只给28万。
我们收到判决书后,在县法院遇见裴某起诉另一借款人姜某,发现裴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也是55万元、时间也是2013年7月3日,更重要的是取款凭证竟然是同一张。
姜某的案子比我们早几个月判决,他开庭的时候这张55万元取款凭证是原件,但是现在法院档案室的是复印件,原件跑到我们这个案子里来了。
我们于是又跑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回复我们说这最多只能说是法院的证据瑕疵,还是不能立案。
但是我们判决书上明明认定这张取款凭证是直接证据。
我们现在的状况是,找法院无人理,公安局告诉我们不能立案,检查院也是说是证据瑕疵是法院的问题。
就是无人管理此事,请问我们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