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父亲解放前在上海建的房子倒塌,因父亲在外地工作,当时条件差无力翻建。
所以房管部门找到我单位,有我向单位借钱全资重建住到现在。
现父母故世,外地的弟妹要求待房子动迁后均分动迁款。
我同意稍微补偿点给他们。我同意稍微补偿点给他们因为我觉得是父亲放弃翻建,所以房管部门才要求我建房,而且父亲没出一分钱,我建的房不是父亲的财产,所以这不能算遗产,因为遗产的三要素中有一条必须是死者的财产才算遗产,不能满足三要素的条件,就不算遗产。
我这样说对吗?法庭会支持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