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警大队第一次出交通事故责任书,判我全责。
我找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后面取消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书。
而后,县交警大队再一次出交通事故责任书再判我全责,我再去找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
这次市交警支队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第55条来拒绝复议。
第55条规定上一级单位以一次复议为准。第55条规定上一级单位以一次复议为准请问接下去怎么办呢?怎么去复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