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事先请假,以手机短信方式前一天向领导请假(公司规定请假要以短信方式作为请假证据)领导以没有收到为由,给我按旷工计算,工作中失误给公司造成6000左右的损失,公司给我记过两次,以旷工1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把我辞退不予支付赔偿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