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我可否申请再审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66481什么是编号?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我可否申请再审

单位在我的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同合同期,三年。

实际履行试用期15个月。实际履行试用期15个月我以《劳动合同法》第83条为依据起诉。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告)向我支付赔偿金(9个月工资额),二审改判为“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与原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故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故对此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曲解《劳动合同法》第83条,将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作为赔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且要求劳动者予以举证。

请问:1、我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2、以何种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咨询者:fa214761...江苏
[咨询时间:2016-08-14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94
]
回答时间:2016-08-14 23:34
刘建平
请告知你的诉讼请求来为你分析。
戴雅静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市
手机:13328191215
积分:11660
]
回答时间:2016-08-15 13:55
戴雅静
您好,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