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比方说百度百科里就说承诺转质“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
而担保法解释94条“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一个说转质不受原质权限制,一个说应当在原质权范围内,是不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