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本人注册个体工商户,2008年8月已经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有工商局出具的注销手续证明,在国税局查到相关注销手续),本人当时已经去办理了注销地税登记的手续,由于相隔时间已经很久,相关注销手续的证明已经没有保存。但从登记到注销时缴税的银行存折有保留。
但是当地地税局却说查不到任何当年登记和注销的手续,而要求我补办税务登记,补缴从2007年到现在2016年6月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
并且要缴交罚款和滞纳金。并且要缴交罚款和滞纳金想请问,2008年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还要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