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资报酬。
各位 律师,我在2003年2月到公司参加工作,公司一直未和我签订任何合同.2008年才开始缴纳养老,医疗保险,2014年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领最低保障工资,收入只有同岗位人员的三分之 一.2014年向公司提出同工同酬,公司未于理会.2015年将我调整工作岗位,,并将该岗位人员全部换为临时工,以 满足同工同酬的条件.今年我向上级部门反映公司在劳动部门要求下,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明确工资为最低保障,其余条款模糊,合同签订期为今年.现在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一,我能领取双倍工资的期限是11个月还是公司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到现在。
二,我可否向公司提出合同应按单位集体合同和其他正式员工一致签订的要求。
三,可否向公司提出2003年至2008年间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返还,因本人已自费缴纳。
四,可否向公司提出补齐2008年至2015年6月间和同岗位人员的大致收入差额。
五,可否向公司提出08年到15年间未修带薪年假支付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