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药企的员工,单位现在卖给日本了,然后单位给我们放假,开的都是满月的工资,单位让我们拿加班去补还放假所欠的工时,我想知道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吗?还有现在加班不管是晚上加班还是周末加班都是1比1还工时,说等加班补还工时以后是平时1.5倍,周末两倍,还不是当月算! 现在外企的工作太刻薄了!公司没活放假,活多了加班,不加还不行!寻求一位好心的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