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违约责任
今年买了套二手房,当时约定4月8号约定签合同办理过户打首付款,尾款申请银行贷款,没有具体约定银行的贷款部分的尾款什么时候到卖主账上,只是约定如果因为买房原因不能批贷,买方要把尾款补上。
但是交易当天,买房称因为个人财产隐私问题不能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导致无法进一步交易,后面4月16号卖方补齐这些材料,交易进行。
但是,因为我们想提前住进去,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补充条款里写明,我们4月18号以租赁的形式入住,如果5月8号之前贷款能够到卖方账户,则买房不用支付房租,若5月8号前不能到账,则超出日期以2700元/月支付房租。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前面卖方不能提供离婚协议等材料到账中间有8天交易无法正在进行,真正开始办手续是4月16号,所以贷款5月19号才到卖家账上。
现在卖家要求我们支付房租。现在卖家要求我们支付半月房租,我们同意。但是卖家指出我们想我我们双方存不存在违约行为,5月8号这个时间节点是针对房租,还是针对二手房买卖,也就是我们结清房款的最后日期,不然我们就违约?现在卖方假定5月8号就是最后银行批贷日期,并指出5月8号到5月19我们超过10结清房款,属于违约。但是合同也约定: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违约责任可免除。那么,他推迟8天提交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都不是我们可抗拒的因素,并且贷款审批过程中不存在我们材料有问题的情况。那么如果真按卖方假定的5月8号就是约定房款日期(挺扯的非要把补充条款的房租日期跟房款日期混淆),我们存在违约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