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起民事案件一二审输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后来发现新证据又去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说新证据存在已经超过六个月了,即使再审也是中院再审,叫我去找中院,到了中院,中院说新证据存在已经超过六个月了叫我找检察院或者最高法,我又去检察院,检察院说原来已经受理过了,不管有没有新证据都不再受理。
原来有另一起民事案件我到最高法,最高法说法律程序走完了,只能找检察院。
请问这样的民事案件应该向那个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