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今年买了套二手房,当时约定4月6号约定签合同办理过户打首付款,尾款申请银行贷款,没有具体约定银行的贷款部分的尾款什么时候到卖主账上,只是约定如果因为买房原因不能批贷,买方要把尾款补上。
但是交易当天,买房(国家级公务员)称因为个人财产隐私问题不能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导致无法进一步交易,后面4月14号卖方补齐这些材料,交易进行。
但是,因为我们想提前住进去,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补充条款里写明,我们4月18号以租赁的形式入住,如果5月6号之前贷款能够到卖方账户,则买房不用支付房租,若5月6号前不能到账,则超出日期以2700元/月支付房租。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前面卖方不能提供离婚协议等材料到账中间有8天交易无法正在进行,真正开始办手续是4月14号,所以贷款5月18号才到卖家账上。
现在卖家要求我们支付房租。现在卖家要求我们支付房租想我我们双方存不存在违约行为,5月6号这个时间节点是针对房租,还是针对二手房买卖,是我们结清房款的最后日期,不然我们就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