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是企业产房屋,后来企业委托房管站管理,房管站要求我们更换房本并补交2002年到2005年的房费,2002年到2005年期间我们家享受低保,原来企业的管理部门说没有低保户房费优惠政策,所以这3年的房费因为存在争议所以一直拖欠,现在房管站接手管理说这3年虽然享受低保但还是没有房费优惠政策,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