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律师好我2011年10月交了首付款入住楼房,剩下的10万房款贷款,到2016年5月,开发商通知所有的业主开始办房本,办贷款呀,提交各种材料。
但交材料时却要求我首先交2011-2015年这5年间10万元贷款的利息,如果此时一次性缴清10万元,也要交同样的利息。
而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这个利息。而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这个利息开发商的解释是:他在这5年期间给贷款的业主垫付了钱,以使我们先入住,让我体谅下他们。
实际上是开发商当时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本。
请问开发商的这个补交利息的要求合法吗?我可以不交这个利息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