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村委会是甲方把安置房建设项目承包给乙方.在施工初期,乙方收取村民自筹部分资金有困难,且乙方不会做资料,故委托村委会代为收取村民自筹资金代为做资料,并承诺给村委会1%的回报作为劳务费.2014年底,乙方兑付了承诺,给村委会三人每人十万元劳务费,检方认定村委会三人涉 嫌受贿罪。
请问检方的指控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