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孩子一周岁时,前妻提出离婚,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孩子三岁之前由其抚养,在其抚养孩子期间,本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0%给付抚养费。
孩子满三周岁后孩子由本人抚养,对方按月工资总额的30%给付抚养费。
”在其抚养孩子期间,本人遵守了协议。”在其抚养孩子期间,本人遵守了协议孩子三周岁的第二天,其就将孩子交由我抚养,后来本人组合了新家庭,一起共同生活了已有近10年,孩子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一一直在我们身边,我家庭和睦,无苛刻、虐待子女现象。
同在一个县城,可前妻故意刁难,经常无理取闹,不按原来的协议月工资总额的30%给付抚养费。
几个月前,其搬了新家,没有通过与本人协商,就采取哄骗的方式,叫孩子过去同她一起生活,说孩子现在不愿意跟本人共同生活。
最近其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并叫本人给付30%的抚养费,合理吗?考虑到孩子是女孩,与本人一起共同生活了近10年,我何时才能叫孩子回到身边?又如何才能维护对孩子的抚养权?请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