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的工程中,承包商已经提前并违反合同多领取了工程款,工地已经停工,但政府却配合承包商出假证明,证明该项目是严格按合同规定付的款,即工程进度的75/100付款,,结果材料商提供材料后,才发现工程款已经没有了。
请问,政府该负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