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很小的案子,一审、二审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截然相反。
辽宁高院再审时是不是对程序有问题的不太重视啊,是不是很可能看都不太看就会驳回啊?
一审二审的结果相反,高院会不会出于分清到底一审办案人和二审办案人谁是错案的角度认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