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 > 

宅基地纠纷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59493什么是编号?

宅基地纠纷

广州宅基地,夫妻婚姻期间建房,男方是所有人,后经法院诉讼离婚,庭审记录双方已协商好宅基地上房产分割,但是调解书上没有就此宅基地的分割做说明,法院后解释宅基地不能在双方达成协议上体现。

离婚后双方各自收取所属部分出租收益。离婚后双方各自收取所属部分出租收益后来宅基地证被男方单方面拿去做抵押进行民间高利贷。

后来男方因意外去世,高利贷持法院判决要求取得所有的出租收益。

女方到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女方到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请问在离婚时的法院做法是否合理?宅基地使用不能在调解书上体现?法院是否有过错?接下来女方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属于自己的收益,同时在拆迁时是否获得拆迁赔偿?

补充说明:
诉讼解决的对象是谁?若是诉讼可以解决,为什么当年法院调解时不能在调解书上写?一早分割清楚就不会有今天一系列的问题和费用的产生
咨询者:queenjin...广东
[咨询时间:2016-02-2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曲延兴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8663820617
积分:21191
]
回答时间:2016-02-20 07:23
曲延兴
地随房走,属于你房屋 那部分宅基地归你使用。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6-02-20 18:20
李保忠
建议诉讼解决。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