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付出劳动期间的工资,单位应发放,否则违法,建议协商解决。
背景:公司当月的工资都是下个月发。
经过:10月22日签订入职协议,11月统计工资没把我统计进去。其他很多同事都说应该是因为当月入职比较晚,就跟11月的工资一起发。我就疏忽了,没有去人事部确认。结果12月末统计工资时人事部告诉我根据考勤制度,10月工资不能补发,只能发11月的。10月工资也是我的劳动应得。劳动法里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吗?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
另外,办公室里跟同事相处等各方面都很融洽,不想最后影响太大。有低调解决的方法吗?
多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