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国营企业职工,在2000年前后因为企业无法安排工作,失业在家,与企业签订了一个协议(当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就是应该企业承担的保险金部分全部由我个人承担,现在企业让我个人交纳医疗保险费用(2000元左右,个人账户约为600元),请问企业的做法合法吗?如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