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我2003年进入公司,公司开始给我买养老保险。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从2006年才开始给我缴纳。2003年—2005年未给我缴纳。
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补缴3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如果,公司用现金方式补偿我,我想请问,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是可以不自己缴纳保险的。因为少缴了3年,这3个月的保险应是否应现金补给我?医疗保险如果补现金给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