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我妹在某酒店任服务员一职,2015年12月6日下午14点左右,她清洗杯子时被突然破碎的杯子割伤,有同事和领导看到,领导开车带其前往附近省级医院就诊,医生说差点伤到筋,诊断为左手指裂伤,缝了3针,要求12天后去拆线(即12月18日拆线)。医院当天开了建休证明,建休一周(医生说应当休息两周,但是医院规定建休证明一次最多开一周,并建议拆线之后再正常工作)。
现单位要求我们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说后期酌情予以报销。休假期间的工资,单位表示要以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即1630*80%/30*休息天数,且休息天数其还没有明确表示认可14天,以休息期间只能付很低的工资为由,要求我妹妹一周建休后就上班。我想咨询的事情如下:
1. 我妹能否做出工伤认定?(江苏南京,17岁,无社保,能提供固定工资卡银行流水,有劳动合同,但单位并未给合同到员工手中)
2. 单位要求工伤休息期间按照病假工资支付是否合理?
3.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如果单位不配合我们去申请工伤认定,不在申请表上的用人单位意见上签字盖章,不提供我们的合同,我们自己还能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吗?
4. 事故经过见一开始,按照各位律师的经验,能做得下来工伤认定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