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和产权不是一回事。对外出售也需要转到你名下才可以。
我父亲在1996年在虹梅南路购置房产一套,首付由父母支付,后期分期全为我支付,全家也一致认可该房产为我的房产,只是当初父亲在办理产权证时用的是他的名字。
我想咨询的是:1,我在2001年办理离婚,该房产没有分割处理,女儿归我抚养(1999年生),父亲为避免房产落入我前妻之手曾写过一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给我的女儿,目前该协议在哪不可考究。
2,在办理该房产的户口迁入时是我的前丈人去办理的,在未经过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户主写为我前妻名字,同时,她将产权证扣为己有,目前仍在该房产入住,仍入住的原因是在离婚时宣称暂时无地方可住,要么我支付10万赔偿金(口头,无协议),我允许她暂时居住。
3,我父亲在2013年去世,未办理房产证过户。3,我父亲在2013年去世,未办理房产证过户即便产权证可以申请补办,她作为户主是否无法要求其搬出房产。
4,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目前在世的有:我,我弟弟,我母亲,弟弟和母亲都一致同意该房产过户到我名下。
如果需要第一顺序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我母亲的可以提供并公证,但我弟弟目前在美国,该如何办理。
5,即便可以办理产权证补办并遗产继承到我名下,我前妻作为户主,对房屋的处理权是够构成影响。
6,目前我准备将该房产出售,是否具有可行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