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有一间1985年之前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棚户房,单位已出证明而且有证明原来每月交了钱给单位作为租金的,现在我们这要拆迁都拆迁办认定为按储藏间标准补偿,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当地律师好吗。
本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有一间1985年之前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棚户房,单位已出证明而且有证明原来每月交了钱给单位作为租金的,现在我们这要拆迁都拆迁办认定为按储藏间标准补偿,请问这符合规定吗??我们这种是否属于房管局文件中的一条“征收在1985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房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