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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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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55971什么是编号?

住房赠与

员工92年入职,95年成为公司高管,公司根据公司住房政策97年与员工签订《住房合同》,约定员工须服务满12年,可由公司提供永久性住房,但是合同没有约定何时过户住房或者服务期满后一定过户住房。

员工07年辞职到竞争对手公司做高管,13年发过律师函,15年再次通过律师到公司谈判,要求过户,否则起诉。

请问,公司可以不履行吗?有什么具体的抗辩理由?一般合同的诉讼时效就两年,这种合同会因为标的特殊,算是付期限?还是条件的住房赠与合同而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吗?请具体说说抗辩理由,谢谢。

咨询者:laofour0...广东
[咨询时间:2015-11-2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杨玉刚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075325727
积分:10993
]
回答时间:2015-11-24 09:56
杨玉刚
具体情况还要看住房合同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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