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市事业单位的员工,由于当时事业单位不很景气疏于管理,出来进行个体劳动。
2000年单位主牵头与6家合股,我单位占75%成立了新的企业,自此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但是单位没有通知我们在外职工回单位商议签订劳动合同,就单方不承认否定拒绝我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就不给上社保。
请问我应该怎样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